移动互联网营销当属微信营销,智能手机已经普及,微信已经成为主流的社交软件,
微信朋友圈现在已经成为微商的主要阵地,而且做微商的一部分人已经赚的盆满瓢满,
微营销其实就是围绕微信或者说微商进行的营销。
形式灵活多样
(朋友圈 二维码 公众平台 小程序)
强关系的机遇
营销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到达率,这也是所有营销工具最关注的地方。与手机短信群发和邮件群发被大量过滤不同,微信公众号所群发的每一条信息都能完整无误的发送到终端手机,到达率高达100%。
移动终端的便利性再次增加了微信营销的高效性。相对于PC电脑而言,现在的智能手机不仅能够拥有电脑所能拥有的大部分功能,而且携带方便,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信息,而这也会给商家的营销带来极大的方便。
曝光率是衡量信息发布效果的另外一个指标,信息曝光率和到达率完全是两码事,微信是由移动即时通讯工具衍生而来,天生具有很强的提醒力度,比如铃声、通知中心消息停驻、角标等,随时提醒用户收到未阅读的信息,曝光率高达100%。
事实上,那些拥有粉丝数量庞大且用户群体高度集中的垂直行业微信账号,才是真正炙手可热的营销资源和推广渠道。比如酒类行业知名媒体佳酿网旗下的酒水招商公众账号,拥有近万名由酒厂、酒类营销机构和酒类经销商构成粉丝,这些精准用户粉丝相当于一个盛大的在线糖酒会,每一个粉丝都是潜在客户。
微信用户已达13亿之众,微信已经成为主流信息接收工具,其广泛和普及性成为营销的基础。君不见那些微信大号动辄数万甚至十数万粉丝?除此之外,由于公众账号的粉丝都是主动订阅而来,信息也是主动获取,完全不存在垃圾信息遭致抵触的情况。
微店经营是基于微信生态集移动与社交为一体的新型电商模式,它有效的利用了被人们运用广泛的网络社交,抓住了商业发展和社交相结合的契机,有效的找寻了一条低成本高回报的宣传、微信销售方式,与传统电商相比,具有推广成本低,门槛低,传播范围广,可移动性强等销售优势。
一、微店经营监管缺位
由于“微店”的注册不需要真实身份,不需要经营实体店铺或依托于交易平台的虚拟店铺,只要微少的投入,通过个人手机号码注册即可。成为全民创业的“代言词”。目前,政府相关监管部门,对微店的微观管理还不到位,让一些不法牟利者钻了空子,贩假、售假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见不鲜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市场监管,提高网络市场准入门槛,增加实名认证的环节;对于相关的网络市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,有关部门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。
二、消费者在微商经营中的法律保护问题
由于微商经营是典型的代理分销方式,平台管理整治比较混乱,虚假销售信息比较多,消费者容易受到误导,受侵权。当前微商侵权的类型主要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、实物与宣传不符、商品质量存在缺陷、保修期内拒绝维修、延迟发货等问题。一旦权益受侵害时,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消费者维权最难的在于取证难,举证难,证明权利受侵害与销售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难,因此事先预防做足准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。
日常生活中,消费者在与微商交易时,首先要提高自己的辨识能力,对待三无产品,坚决不买。当然,微商中也不乏存在信誉高,质量好的产品,消费者在选购这样的产品时,也不能疏忽大意,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付款平台进行交易,同时注意留存销售者的相关信息,以及双方的交易凭证,这样在需要维权时就能较好掌握相关证据。一旦发生纠纷,可以依照《合同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侵权责任法》、《广告法》等法律予以维权。
在救济渠道上,根据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侵权行为发生后,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,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,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、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,产品制造地、产品销售地、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,只要消费者有了明确的被告,即可向自己就近的法院提起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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